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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在中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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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本公约被称为海员的“人权法典”,它的生效将对中国船员享有体面的工作、生活条件,以及健康的职业发展起到巨大的推进作用,并将对航运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决定明确了按《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公约将在国际劳工组织登记我国批约书之日起一年后对我国生效。 作为我国唯一满足国际海事组织IMO A.739(18)决议和A.789(19)决议要求的认可组织,中国船级社目前已经获得了巴拿马、马绍尔、利比里亚、巴哈马、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共计31个国家的海事劳工检查和发证的授权。从最初的海事劳工公约起草阶段中国船级社就作为中国政府代表团的组成成员提供船舶相关技术支持, 2013年8月20日《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正式通过后,中国船级社更加积极主动地和船旗国主管机关、船公司一起,齐心协力、稳步推进履约相关工作。截止目前中国船级社已签发且保持有效的海事劳工证书/符合证明1776份(所有船旗,含中国旗海事劳工符合证明)。 在我国正式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直至公约对我国生效有1年的过渡期,中国船级社建议船东注意下述内容: 一、海事劳工证书和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第II部分: 自公约对中国旗船舶生效之日起,5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必须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主管机关签发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以及船东据此编制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中国旗海事劳工符合证明将不再有效。 对于500总吨以下的国际航行船舶,公约没有要求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但这些船舶依然要求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并经受每三年一次的海事劳工检查,海事劳工检查报告可以作为符合公约的证明文件。 二、起居舱室与船上娱乐设施 在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前,对于2005年9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需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5修改通报)第3分册第6篇第2章A部分的要求。船舶已有的起居舱室相关证书及文件应该保留在船上,对现有船舶的起居舱室和娱乐设施的任何实质性改动均应满足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要求。 在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后安放龙骨的新建船舶,起居舱室和船上娱乐设施应符合2006海事劳工公约的相关要求。 三、关注主管机关的相关立法文件: 船东应按照主管机关公布的立法文件(包括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部分)及时对公司政策和相关规定开展差距分析,必要时对海事劳工符合声明第II部分进行修订。 本文仅针对公约生效后对船舶的影响给出建议,如果本文与主管机关将来公布的具体要求有出入,请以主管机关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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