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的物产物价
尼日利亚的物产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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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尼日利亚物价水平上涨较快,连续三十多个月保持在两位数以上水平。2013年以来,物价增速有所抑制,2013年3月,尼日利亚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9.1%。

尼日利亚当地不少食品,包括米面、蔬菜、水果、食用油等,进口比重较大。加之,受交通成本、季节变化、商品质量、销售场所等因素影响,基本生活品价格在各地存在一定差异,有的在同一地的集贸市场和不同超市间差价也不小。2013年3月底,阿布贾集贸市场及部分超市有关基本生活品参考价格:米(5公斤包装)2000-5000奈拉不等;面(50公斤装)约8000奈拉;玉米油(3.5升装)约3500奈拉;葵花籽油(3.5升装)约3000奈拉;鸡蛋(30个装)约750奈拉;牛羊肉:约1000奈拉/公斤。

一、税收征管体系

尼实行联邦制,设有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与此相对应,尼税收征管也实行联邦、州和地方三级管理,各级政府负责征收不同的税种。

(一)联邦税。联邦税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Federal Inland Revenue Servic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公司所得税、石油利润税、增值税、教育税、公司资本收益税、公司印花税、公司扣缴税、信息技术发展费等税种。此外,联邦首都区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印花税,尼外交部职员、警察人员、武装人员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非尼日利亚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也由尼联邦国内税收局征收。

(二)州内税。州内税由各州的州内税收委员会(State Board of Inland Revenue)负责征收,主要包括州内居民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扣缴税、资本收益税、赌博和彩票税,以及商用场所注册费、州首府道路注册费等。

(三)地方税。地方税由地方政府税收委员会(Revenue Committee)负责征收,主要是与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有关的税费,比如酒税、出生和婚姻注册费、公共广告费、州首府以外的道路注册费、动物牌照费、电视许可费等。

二、主要税种

(一)公司所得税。根据尼公司所得税法,公司应就其一个纳税年度内的全部收益缴纳所得税。应税收益包括经营收入、租金、分红、利息、折扣、特许权使用费、养老金收益、年金,以及来自于短期货币工具如政府债券的收益等内容。

在尼从事经营活动并获得收益的所有公司,均构成纳税义务人。但在尼注册设立的外国公司仅以其在尼获得的收益缴纳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根据尼个人所得税法,个人应就其一年内的全部收益缴纳所得税。应税收益包括个人工资、奖金、交易盈余、利息、分红、养老金、年金,以及来自于许可他人使用或占用其财产所获得的收益等。

与公司所得税的规定相同,尼居民应就其全球范围内的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非尼本国居民仅就其在尼获得的收益缴税。但尼法律规定,如非尼居民在12个月的期间内,在尼居住183天以上(含183天),视为尼居民。

(三)增值税。根据尼增值税法,增值税包含在商品价格以内,在消费链的每个环节上,由出售商品的企业代政府向其消费者收取商品价格5%的增值税。由于企业在购入原料时被代扣税款(进项税),同时在销售商品时又收取税款(销项税),尼增值税法规定,企业应以月为单位计算净增值税(销项税-进项税),将代收的盈余税款上交税务部门,或就被多扣的部分办理退税。

根据尼增值税法,以下商品或服务免征增值税:药品、书籍和教学资料、婴儿用品、农产品和农业设备、肥料、农用化学品、出口商品、医疗服务、宗教服务、社区银行和按揭机构提供的服务,以及出口服务。

(四)扣缴税。根据尼个人所得税法和公司所得税法,在支付某些特定商品或服务费用的过程中,付款方有义务代政府向收款方扣去一定比例的税款,并在扣款后30天内上交税务部门。

扣缴税实际上并不是单独的税种,而是由付款人代政府收取的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主要是出于所得税收取的便利,特别是避免纳税人隐瞒收入规避所得税,因而由法律规定付款人在支付费用时直接按比例代扣。收款方可以凭付款方开具的发票,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抵免。

(五)资本收益税。资本收益税是尼联邦政府对企业或个人在处置资产过程中的收益征收的税种,税率为所获收益的10%。如果纳税人处置资产未获得收益,比如亏损贱卖,则不需缴纳资本收益税。但是,纳税人在某笔资产处置中遭受的损失,不得抵扣其在其他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收益,仍应就获益的资产处置缴税。处置股票或买卖股份不缴纳资本收益税。

(六)教育税。根据尼1993年第7号法令,在尼注册的公司应以其应税收益的2%,向联邦国内税收局缴纳教育税。教育税以年为征收单位,与公司所得税一并缴纳。

(七)信息技术发展费。根据尼信息技术发展局法,特定领域的企业年营业额超过1亿奈拉的,应向联邦国内税收局缴纳信息技术发展费,费率为企业税前收益的1%。具体的纳税企业包括:1、GSM服务提供商和所有的电信公司;2、信息技术公司和因特网提供商;3、银行、保险公司及其他金融机构;4、与养老金有关的公司及经理人。

四、中尼双边税务协定

为避免对企业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中尼两国政府于2002年4月15日签署了《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经履行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协定》自2009年3月21日起生效,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根据该协定,我对外投资企业在尼设立公司的,该子公司在中国取得的收入缴纳中国税收后,再缴纳尼税收时可将该部分应税收益抵免;我对外投资企业未在尼设立公司,则它在尼获得的收益缴纳尼税收后,可在中国税收中将该部分税额予以抵免,从而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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